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自系统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提交申诉申请;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无异议。经审核,符合申请条件的,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;不符合申请条件的,市、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说明理由。
1、对户籍核查结果有异议: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(验原件);
2、对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核查结果有异议:提供市、区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(收原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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